就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先后三次起诉,为何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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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先后三次起诉,为何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冯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有效 购房款 定金 违约 诚实信用原则 纸质合同 一事不再理原则
【要点提示】
当事人在前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买受人)
被告:李某(出卖人)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冯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冯某。关于房屋成交价格,双方当事人持不同意见,冯某称房价为280万元,李某称初步价格为280万元,但还有一个递增的约定,最终的价格为340万元。2017年3月16日,冯某之妻韩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30万;2017年4月10日,韩某再次向李某转账70万元。李某对收到100万元没有异议。
2017年4月10日,李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冯某先生交付购房定金款壹佰万元整,特立签据为证……”。关于此100万元的性质,当事人持不同意见,冯某称该100万元为购房款,而李某称为购房定金。2017年5月3日和5月4日,李某分二次向韩某汇款75800元和105000元。
后冯某得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1(李某之妹,已故)名下,便与李某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且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但李某仅退还了180800元。
2017年6月8日,冯某、韩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李某至法院。2017年8月,冯某、韩某撤诉,此为001案件。
2017年8月28日,冯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起诉李某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口头合同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2017年12月14日,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为002案件。
后冯某又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请求:1.李某返还原告购房款819200元;2.李某以81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利息为26726元,合计为845926元;
案情补充:诉讼过程中李某提交《备忘与约定》,内容为“兹因本人决定放弃购房并要求李某退还定金(壹佰万元),李某同意,保证尽快将已收定金全额退回本人,为此将X京房权证:昌字第X号房本原件交本人保管。待本人收到全部定金退款后立即将该房本交还给李某(期间保证不影响李办理国家统一的产权登记证等合法事务的使用。不再以不友好的方式对待卖房人李某,否则视为本人再次违约,李可某拒退定金)。收到房本后签字生效,绝不反悔。房本收到,钥匙已退还。韩某代,2017年4月29日”。
经法庭询问,当事人一致表示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口头合同系有效,现已经解除。
【法院判决】
【后文揭秘…】
【案件解析】
一、本案中,买受人先后三次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在前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冯某的本次诉讼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首先,001案件与002案件及本案的当事人不完全一致。其次,冯某在002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完全一致,且在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驳回的是冯某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其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现冯某与李某之间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口头合同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双方当事人亦一致认可涉案合同有效且已经解除,故本案与002案件不属于“一事”。
二、买受人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法院为何不支持?
【详见后文解析…】
三、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解除时间该如何确定?
【详见后文解析…】
四、买受人支付的100万元该如何定性,是购房款还是定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详见后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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